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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资产司法救济的障碍与化解路径——以首例比特币仲裁撤销案为视角

2023.03.16

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学院教授),马文洁

文章来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不断涌现,成为一类重要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比特币纠纷常适用财产法规则调整,但对于是否支持“以法币替代返还”则存在严重分歧。在首例比特币仲裁撤销案中,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法币”的做法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然而,上述裁判要旨因误读、误用规范性文件,缺乏对争议焦点的清晰回应和对公共利益的必要阐释,不仅有可能导致司法救济落空,甚至可能会助长社会逆向选择、增加道德风险,因此其正当性值得斟酌。面对不断扩张的财产权客体,法官需要突破虚拟财产的价难题,实现法币的替代返还,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减少公共利益的滥用风险,提升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质效。

关键词:比特币;加密资产纠纷;司法救济;网络虚拟财产;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金融监管

数字经济时代,鉴于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比特币、稳定币和非同质化通证(NFT)等各类加密资产(crypto-asset)不断涌现,给政府监管和司法裁判带来巨大冲击与挑战。为应对相关风险,我国不断强化对加密资产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委陆续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据上述文件,监管政策在2013年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2017年叫停各类代币初始发行融资活动,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加密资产司法救济的障碍与化解路径——以首例比特币仲裁撤销案为视角

然而,趋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彻底浇灭人们对加密资产的投资和交易热情。在实践中相关投资与交易活动屡禁不止,随之产生的司法纠纷多发、频发。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涉“比特币”案件为例,在2014年仅有7件,然而,在随后的几年中,相关案件数量猛增,2019年664件、2020年988件、2021年822件、2022年291件,近年涉及非同质化通证的案件亦开始涌现。加密资产监管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司法裁判法律规范的适用,特别是2018年发生的首例比特币仲裁撤销案引发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难题。2018年,广东省深圳仲裁委员会发布了一度被认为是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仲裁裁决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法币”的裁决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予以撤销,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仲裁撤销案不仅是我国首例比特币仲裁撤销案,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其纳入第199号指导性案例。

尽管该案目前早已尘埃落定,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为误读、误用规范性文件以及缺乏对争议焦点的清晰回应和公共利益的必要阐释而引发的后续影响深远,这种做法不仅会容易导致对加密资产纠纷的司法救济落空,甚至还有可能会助长社会逆向选择、增加道德风险。此外,我们从该案还能洞察加密资产纠纷案件裁判目前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即在日趋严格的行政监管政策导向下司法机关如何在个案中妥当适用法律,借此既能实现司法裁判与政府监管政策保持导向一致,又能有效提升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质效的双重目标。凡此种种,亟须学界做出有益回应。

一、首例比特币仲裁撤销案及其正当性反思

(一)首例比特币仲裁撤销案之始末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高哲宇负有将李斌委托其理财的虚拟货币如数、如期归还至李斌的义务,而李斌则需要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李斌等遂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1项请求为高哲宇向李斌归还与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等值的法币493158.40美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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