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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ance及其创始人赵长鹏被起诉 速览美国CFTC指控

2023.03.28

2023年3月27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宣布向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赵长鹏和运营Binance平台的三个实体多次违反《商品交易法》(CEA) 和 CFTC 规定。

以下为诉讼摘要概览:

1、Binance通过一个不透明的公司实体网络,经营着世界上最大的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所,所有这些实体最终都由Binance的首席执行官("CEO")Zhao控制,并构成一个名为 "Binance "或 "Binance生态系统 "的共同企业。Binance报告的大部分交易量及其盈利能力来自于其对位于美国(包括本区)的客户的广泛招揽和接触,这些客户在Binance平台上进行了几种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现货交易和涉及州际贸易商品的衍生品交易。

2、从不晚于2019年7月开始并持续到现在("相关时期"),Binance在Zhao的指导和控制下,在Lim的故意和大量协助下,招揽美国客户并接受他们的订单,以财产作为保证金,运营涉及数字资产的期货、期权、掉期和杠杆零售商品交易平台,这些数字资产是商品,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币(ETH)、莱特币(LTC)。

3、自2017年推出其平台以来,尽管Binance公开声明其所谓的 "阻止 "或 "限制 "位于美国的客户访问其平台的意图,但它还是采取了精心策划的分阶段方法来增加其在美国的存在。Binance在战略的最初阶段侧重于招揽美国零售客户。在后来的阶段,Binance越来越依赖美国的人员和供应商,并积极培养位于美国的有利可图和商业上重要的 "VIP "客户,包括机构客户。一直以来,Binance、Zhao和该平台的前首席合规官("CCO")Lim都知道,Binance对位于美国的客户的招揽使Binance受到美国法律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但Binance、Zhao和Lim都选择无视这些要求,并通过采取措施帮助客户规避Binance的访问控制,破坏了Binance无效的合规计划。

4、被告在培养Binance的美国客户群时无视适用的联邦法律,因为这样做对他们有利可图。例如,根据Binance自己的文件,2020年8月,该平台从衍生品交易中赚取了6300万美元的费用,大约16%的账户由Binance确定的位于美国的客户持有。到2021年5月,Binance每月从衍生品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增加到11.4亿美元。Binance将商业成功置于遵守美国法律之上的决定,正如Lim对Zhao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的解读,是一个 "商业决定"。

5、5.Binance故意掩盖运营交易平台的实体的身份和位置。例如,Binance面向客户的 "使用条款 "声称是客户与简单称为 "Binance运营商 "之间的合同,这个术语没有具体含义。虽然Binance在相关时期的不同时间在许多地方设有办公室,包括新加坡、马耳他、迪拜和东京,但Binance故意不披露其执行办公室的地点。相反,Zhao表示,Binance的总部是他在任何时候都在的地方,这反映了一种试图逃避监管的故意做法。Zhao在2019年6月的一次内部会议上解释了这一策略,称Binance通过在众多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各种实体开展业务,通过 "不在任何地方登陆.com "来 "保持免于国家[的违法行为]"。这是.com不在任何地方登陆的主要原因。" 

6、Zhao、Lim和Binance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没有适当地监督Binance的活动,事实上,他们积极地为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提供便利,包括协助和指示位于美国的客户规避Binance声称为防止和发现违反美国法律行为而实施的合规控制。Binance及其官员、雇员和代理人指示美国客户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来掩盖他们的位置;允许未提交身份和位置证明的客户在宣布禁止此类行为后继续在平台上交易;指示最终受益人、控制交易决策的关键雇员、交易算法和其他资产都在美国的VIP客户以新注册的空壳公司的名义开设Binance账户,以规避Binance的合规控制。

7、尽管Binance招揽并依赖位于美国的客户来创造收入并为其各种市场提供流动性,但Binance从未以任何身份在CFTC注册,并无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活力至关重要的联邦法律,包括要求实施旨在防止和发现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控制措施的法律,违反了《商品交易法》("法案 "或 "CEA")(7 U.S.C. §§ 1-26)和《CFTC条例》("条例"),17 C.F.R. pts. 1-190 (2022).

8、在整个相关时期,通过Binance平台的运营,被告Binance在Lim的帮助和教唆下,以及Zhao违反了CEA和《条例》的核心条款,包括:

i. 提供、进入、确认执行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场外商品期货交易,违反了《法案》第4(a)条,即《美国法典》第7篇第6(a)条,或者,第4(b)条,即《美国法典》第7篇第4(b)条和《条例》第48.3条,即《美国联邦法典》第17篇第48.3条(2022); 

免责声明:数字资产交易涉及重大风险,本资料不应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亦不应被解释为从事投资交易的建议。请确保充分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并谨慎投资。OKEx学院仅提供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一切投资行为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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