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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如何应对Web3.0挑战:以视听内容为样本

2023.05.10

曹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要目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数字化

二、Web2.0时代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范式的制度困境

三、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

四、著作权法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制度路径

结语

内容摘要:

作品创作传播的技术模式、市场环境与利益格局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实现了数字化转型,短视频通过自媒体兴起,在引发产业结构变迁的同时,对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带来了挑战。Web3.0时代,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全面应用,将进一步提升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及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的实际效用不断弱化。著作权法的制度变革方向,是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将有效应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与许可交易的高度智能化,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关键词:Web3.0,创作传播智能化,视听内容,视听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

影视作品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重要作品类型,具有创作门槛高、投资数额大、制作周期长、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在影视作品之外,视听内容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创作传播的门槛大幅下降,用户创作内容日益繁荣。视听作品内部产生分野,作者、投资者、网络平台、二次创作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纷争不断激化。影视公司集体讨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乱象,但搬运、切条、速看、合辑等现象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出现新的视听内容传播方式。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是互联网从“信息单向发布的Web1.0时代”向“用户互动参与的Web2.0时代”演进的必然结果。Web1.0时代,视听内容均由网站提供,用户只能欣赏,不能交互。Web2.0时代,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作品的交互式创作和传播。平台权力强化后,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智能化不可逆转,对效率与流量的极致追求,使得著作权治理体系下的演绎创作规则、许可交易模式、侵权救济措施捉襟见肘。以“智能性”为最大特征的Web3.0时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将进一步付诸应用,极有可能形成一整套全新的作品生产传播的技术系统,加深视听内容利益主体之间的裂痕,危及著作权法赖以建构的文化生态。法律与技术互动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生产性技术开发之初,考量其可能带来的实益和潜在危害,在现有治理实践的基础上作出调整,推进新旧系统的融合改造,能够在新的技术系统兴起时降低对既有利益格局的影响。由此,本文旨在分析研判Web2.0时代视听内容数字化传播的现状,归纳著作权治理体系存在的困境,依据Web3.0的技术革新对创作与传播智能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全面应用到视听内容产业的发展特征,以更具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技术架构为基础,调整改进合理使用、集体管理、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实现著作权法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有效应对。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数字化

视听作品的主要特征在于能够以连续的动态画面表现内容,使得受众通过视觉(和听觉)进行感知。通过动态画面直观呈现作品内容的形式,降低了受众的理解门槛,带来了显性的视觉冲击,使得电影成为20世纪以来最受欢迎的艺术形式之一。近年来,短视频的爆发式兴起则折射出互联网对信息传播机制的破坏性重塑:数字传播代替大众传播成为新的传播范式。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数字化的范式转变

在Web1.0时代,互联网体现出极强的容纳能力,移植了传统的媒介渠道,涵盖了多个层面、多种性质的内容,将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融为一体。基于Web1.0的技术架构,信息传播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和信息终端设备。单向的信息传输模式,导致拥有技术与设备的组织化、专业化网站编辑代替了传统媒体形式,掌握了信息生产聚合与传播反馈的话语权。但在内容生产层面,其主要功能仍局限于对线下作品进行电子转换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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