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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深入解读香港虚拟资产 VASP 发牌制度

2023.05.30

*本文由Beosin特邀作者廖望律师、顾劼宁律师共同完成。

为积极呼应 2022 年 10 月的《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推动香港发展成为国际虚拟资产中心,香港立法会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通过了《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最新修订(《打击洗钱条例》),这意味着香港全新的虚拟资产服务商发牌制度(VASP 制度)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23 年 2 月 20 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了《VASP 咨询文件》,并于 5 月 23 日发布了《VASP 咨询总结》,明确《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指引》(VASP 指引)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港府通过半年多的筹划,以对虚拟资产市场的开放态度,积极迎接全新的 VASP 制度,届时:

  • 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都必须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

  • SFC 将于下半年落实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事宜,但只有非证券且在传统金融指数之一中具有高流动性的代币可以向零售投资者提供。

  • 对于稳定币,将在 2023/24 年落实稳定币的监管安排,并建立针对稳定币相关的活动持牌、许可制度。在稳定币受到规管前,SFC 认为稳定币不应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 一文深入解读香港虚拟资产 VASP 发牌制度

    本文将从 VASP 制度的修订背景,什么是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VASP 牌照的申请要求,交易所的合规要求,双重牌照制度,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即将于 6 月 1 号实施的香港虚拟资产 VASP 发牌制度。

    一文深入解读香港虚拟资产 VASP 发牌制度

    一、VASP 制度的修订背景

    SFC 在《VASP 咨询文件》中,对建立全新 VASP 制度的修订背景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在持续的加密寒冬中,崩盘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致使虚拟资产市场的风险加剧,尤其是 FTX 倒闭,令千万投资者承受重大损失。目前虚拟资产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日趋紧密而带来的风险,凸显了对虚拟资产行业施行有效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全球主要司法辖区正将监管方针从宽松(即从打击洗钱和支付的角度进行监管)转变为较全面(即从投资者保障角度进行监管)。

    SFC 领先于其他司法辖区,早在 2018 年便逐步建立了一套针对证券型代币虚拟资产的“自愿发牌”制度,明确规定 SFC 无权监管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在“自愿发牌”制度下,如果是从事非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不需要持牌的。只有两家虚拟资产交易所在“自愿发牌”制度下获得了交易所业务的牌照:BC 科技集团旗下的 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以及 HashKey Group 旗下的 Hash Blockchain Limited 获得 1 号牌(证券交易)和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时至今日,虚拟资产行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原有的“自愿发牌”制度已经不能覆盖如今以零售投资者为主,以非证券型代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市场。为了全面监管香港所有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的最新标准,港府通过修订了《打击洗钱条例》,并建立全新的 VASP“强制发牌”制度,以期在投资者保护与市场发展之间达到更适宜的平衡。待 VASP 制度正式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

    一文深入解读香港虚拟资产 VASP 发牌制度

    二、虚拟资产与虚拟资产服务

    在 VASP 制度“强制发牌”的背景下,理清什么是虚拟资产,什么是虚拟资产服务至关重要。

    2.1 什么是虚拟资产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53 ZRA 及 VASP 指引,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VA),被广泛界定为:

    (a)符合以下说明的加密保护数字形式的价值表示:

    (1)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

    (2)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A.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一个或多于一个以下目的:(I)为货品或服务付款;(II) 清偿债务;(III) 投资;或

    B. 提供权利、资格或途径,对以下事宜进行投票:任何加密保护数字形式价值的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或管治,或任何适用于加密保护数字形式价值的安排的条款的改变;

    (3)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及

    (4)具备 SFC 不时于宪报刊登公告订明的其他特征;

    (b)根据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订明为虚拟资产的数字形式价值表示。

    (c)任何证券型代币,指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所界定的“证券”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53 ZRA,以下项目被排除在 VA 的定义之外:

    (1)由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实体发行,或由中央银行授权的实体代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CBDC);

    (2)有限用途数字代币(在性质上不可转让、不可交换且不可替代,例如礼品卡、客户忠诚度奖励计划和电子支付服务);

    (3)储值支付工具(受《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规管);

    (4)证券或期货合约(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

    免责声明:数字资产交易涉及重大风险,本资料不应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亦不应被解释为从事投资交易的建议。请确保充分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并谨慎投资。OKEx学院仅提供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一切投资行为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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