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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多少条对洗钱犯罪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持有犯罪所得,或以掩盖、隐瞒、转移罪案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有权等,通过收购或销售金融工具、账户、资产或其他手段,使涉及犯罪所得的财产变得无主、失去原财产踪迹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洗钱犯罪的范围涵盖以下行为:用各种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权属状态,使财产原来的踪迹模糊或不可追溯,经过储存、转移或支付,使其变得无主或失去原有踪迹;用金融工具支付犯罪所得;收购或销售金融工具、账户、资产或其他手段,以掩蔽犯罪所得的来源或资格;用各种手段组织或参与犯罪集团网络,为犯罪集团洗钱提供转账资金渠道等。
对于洗钱犯罪,我国《刑法》严格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即严重洗钱犯罪时,犯罪罪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洗钱金额在3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洗钱金额在30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还对洗钱犯罪有特定的惩罚规定,如给予强制(拘役)处罚,收缴洗钱财物,对从事洗钱活动的领导人员实施职级处分等。
自然,洗钱犯罪行为是犯法行为,坚决要把洗钱犯罪严厉打击,适当的惩治,以制止洗钱行为,确保社会财政收入的合法性,保护国家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