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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洗钱十问(指南)
一、香港地区有哪些法律和规定是用来防止洗钱、恐怖分子筹集资金和阻止一般金融犯罪的(这些总体上被称为“AML”)?
香港的反洗钱制度适用于单一地区层面。它包括:
立法;
根据法例(不构成附属法例)发出的指引;和
香港监管机构发布的其他指导材料。
立法:与反洗钱相关的主要立法是: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AMLO);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 405 章)(DTROP);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 章)(OSCO);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 575 章)(UATMO);
《联合国制裁条例》(第 537 章)(UNSO);和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管制服务的提供)条例》(第 526 章)。
某些立法存在附属立法,特别是根据 UNSO 发布的法规,这些法规是制裁要求的来源。
根据立法发布的指南:与反洗钱相关的主要指南如下。
包括是怎么监督和执行这些法律,比如预防措施、处罚方式,以及如何进行民事和刑事处罚的。除了全国的法律,香港地区有没有自己特别的法律和规定呢?
二、哪些公共部门机构和当局负责执行反洗钱法律和法规?他们有什么权力?
负责执行 AMLO 的相关机构取决于受监管实体的性质。AMLO 有两类受监管实体:
金融机构(FI);和
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专业 (DNFBP)
FI 包括:
认可机构;
持牌法团;
授权保险公司;
指定的保险代理人;
授权保险经纪人;
储值工具 (SVF) 持牌人;
货币服务运营商;和
邮政局长
DNFBP 包括:
律师;
会计师;
房地产经纪人; 和
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 (TCSP)
根据《反洗钱条例》,相关当局有权进行检查和调查,包括要求出示文件并书面回答监管机构的问题。他们还可以申请法院搜查令,进入并搜查场所,并移走据信与其调查相关的记录和文件。
如果违反特定规定(《反洗钱条例》第 5(11) 条中定义),相关监管机构可对受监管实体采取纪律处分。
如果发生 OSCO、DTROP 或 UNATMO 规定的涉嫌刑事犯罪,调查将由多个执法部门牵头,包括:
香港警务处(通常处理贩毒案件);
香港海关(走私案件);
廉政公署(通常负责欺诈和腐败相关事宜);和
上述有关部门
三、是否有自律组织或专业协会?他们有什么权力?
以下自律组织或专业协会负责为其成员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政策:
任何“地产代理”的地产代理监管局(EAA);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在会计及财务报告局(AFRC)的监督下对任何“会计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
香港律师会(LSHK)对任何“法律专业人士”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