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南:如何安全地质
币圈搬砖套利 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刘红林律师
01 何谓币圈搬砖?
搬砖套利模式其实由来已久,说白了,就是“低买高卖”,靠差价获取收益。不同的商品,在不同的地域,往往价格有所差异,那么从低价处购入,再从高价处售出,扣除其中成本,便是本次“搬砖”所得利润。
这种套利模式,也延伸到了如今的币圈。
这是笔者撰文时在非小号上查询到的狗狗币在不同平台交易价格。理论上讲,只要注册账户,购入相应虚拟货币,在不同交易所交易,就能赚取差价。
相较于以往的搬砖套利,币圈搬砖具有门槛低、变现快等优势,近来受到热捧。一批人嗅到了商机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这块“肥肉”。
02 币圈搬砖 套路几何
遇诈骗 痛失本金
币圈问世至今,一直贴着一夜暴富的标签,众多萌新小白的涌入,让骗子直呼“韭菜太多,镰刀明显不够用了”。比如曼昆律所此前多篇文章提及的“Plus Token”平台,曾号称“币圈余额宝”,全球疯狂吸金数百亿元,忽悠用户真金白银买入比特币、以太坊这种主流虚拟货币,但其平台内所有收益、返佣都是“Plus币”这种空气币。最后,该平台关停卷款跑路,数百万人血本无归。
“Plus Token”平台就属于典型的套取用户投资的诈骗类型。但套取本金的搬砖诈骗套路,除了发行“空气币”外,还有一种就是返利假币。
2020年4月8日,浙江温州瓯海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亿余元。该案数名主犯通过一个名为“火币Global搬砖套利HT中文群社区”的Telegram交流群大肆宣传群内搬砖教程,并通过群内“托儿”烘托氛围,营造该教程高额回报假象,哄骗多人将自己的ETH转到群主提供的账户,当发现群主所返还的ETH确是无法交易的假币时,为时已晚。
(该案Telegram交流群内信息)
套利不成反涉刑
除了上述诈骗钱财的套路,许多不法分子对“人”打起了主意。
2020年9月,徐某经朋友雷某介绍,认识了一位带他在“火币网”搬砖火币、比特币来赚钱的“好心人”,徐某在“好心人”的要求和指引下,在耒阳市各大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在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帮助对方转入、转出资金高达五十余万元,后查明,这些资金均是“好心人”实施网诈过程中非法所得。后经法院判决,徐某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号:(2021)湘0481刑初107号判决,以下简称“帮信罪”)。
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徐某为什么会被判处帮信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而言之,就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且在主观上达到“明知”的程度。在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不难理解,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本罪的重点在于主观上怎样会达到“明知”的程度。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从中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帮信罪的主观认定上,并不要求嫌疑人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或具体从事何种犯罪活动,只要存在如交易价格或方式异常、被告知后仍继续交易等情况,即可推定嫌疑人达到了帮信罪“明知”的程度,包括第(七)项兜底条款,也给司法机关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提供了较为广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