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市场二季度展望:哪
Web3项目合规:Token发行为什么选开曼基金会?
来源:金鉴智律师
提示:由于Token发行在中国大陆被严格禁止,本文为在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语境下展开的行业普法学习、信息交流。
在之前的文章中,曼昆金律师介绍过通过新加坡基金会的形式发行Token(可见《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就能合法发虚拟货币?》)。这次继续为大家介绍离岸基金会的形式,为创业者们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
1 基金会作为Token发行主体的优势
一旦项目决定发Token,律师就会建议单独设立一家Token发行主体。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为Token上交易所准备法律意见书;
隔离监管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对Token的发行和交易的严格的限制或禁令,欢迎区块链技术的国家和地区不一定欢迎发Token,比如中国内地;
进行税务筹划。由于Token发行会产生资本利得,因此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单独设立Token发行主体将降低税负。
理论上,Token发行主体可以随便选,但是通过设立基金会的方式进行Token发行显然在法律和商业上更具优势:
降低税收成本,基金会能帮助项目方实现税务筹划。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对参与基金会的个人或机构都设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在开曼群岛和新加坡,基金会享受完全免税政策;瑞士也规定,公益基金会不需要对资助和捐赠支付所得税,也不需要对来自资产管理的收入、与基金会宗旨相关或辅助性经济活动的收入缴税。
风险隔离:由于基金会可以没有股东,风险将完全限制在基金会层面。
提高项目方的公信力。非营利基金会显然会具有更好的声誉。另外,当基金会以资金托管和权益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资金使用、运营管理、权益管理等事项和交易时,可以让项目发行方专注于区块链核心技术的研发。
2 开曼基金会公司的特点
很多华人背景的项目,比如莱特币选择了新加坡基金会发行Token,但相比在岸地,离岸地因其独特属性也有令人难以拒绝的优势。
成熟的离岸地当局(如开曼、BVI)对自己在国际上的定位非常清晰,成为监管低地,欢迎监管套利。因此,离岸地当局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单一,就是吸引更多的资金;而在岸地当局要考虑的因素则五花八门纷繁复杂,政府人员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利益衡平,进而采取各种行动。
尤其在Web3区块链这种新兴行业,每一个在岸地当局都被这种可能带来潜在巨大挑战的事物吓坏了,即便再摸着石头过河,也避免不了时不时的执法行动和新的政策通知。大陆如此、美国如此、香港如此、新加坡都是如此。相较之下,目的单纯的离岸地政府在监管上就极具稳定性和确定性,因为他完全不在乎挑战,再大的挑战也轮不到他小小的离岸地当局来迎接。所以,对于业务高度创新,极其在意监管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团队来说,离岸地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而在Token发行主体的设立上,根据《Cayman Islands Foundation Companies ACT, 2017》开曼提供了基金会公司的形式(Foundation Company),开曼基金会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兼有信托和公司的特质,因而使其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开曼基金会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公司独立法人:意味着有限责任,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也可以是担保有限责任。
目的可非慈善:开曼基金会可为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包括慈善和非慈善目的。虽然基金会禁止向其成员派发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润或资产,但可以向开曼基金会的受益人分配相关权益。
可设立受益人:通常而言,基金会注重于服务社会和慈善事业,不像传统信托那样注重于为特定受益人提供经济利益。但开曼基金会可选择受益人。
可无股东:开曼基金会可以作为没有任何股东的孤儿实体存在。但在没有任何股东的情况下,开曼基金会必须要有监督人(supervisor)。
高度灵活:开曼基金会的管理规则、结构和作用有很大的调整余地,可满足一系列定制需求。此外,开曼基金会的章程可由“附则”(Bylaws)加以补充,而附则无需向公司注册处备案,因此可以保持私密性,从而为开曼基金会的运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私密性,并可进一步灵活制定与其结构和管理相关的规则。
减轻相关方责任:《开曼群岛信托法》的某些条款扩大适用于开曼基金会,包括《信托法》第 48 条,该条允许受托人申请开曼法院的指示。这是一种补救措施,可在受托人做出重大决定(如重大分配或承诺)时起到保护作用。
3 开曼基金会公司设立所需
申请文件:由官方提供的制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