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发行破局之道:如何
英国金额最大的比特币洗钱案 中国投资人能挽回损失吗?
作者:刘正要律师,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
6.1万枚比特币,还不是全部涉案财产,发生在Jian Wen(以下译“简雯”)与其雇主钱志敏身上的案件,急需让我们思考对于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国际间司法协作。
01 案发经过
根据网上已有的信息,今年3月18日,英国法院判决华裔英籍女性简雯参与洗钱犯罪成立,将于5月10日宣判具体刑期。
简雯在中国出生、长大,与英籍丈夫Marcus Barraclough结婚后来到英国,后两人离婚。简雯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在伦敦一家中餐馆外卖店工作,其兼职工作包括炒币(虚拟货币)。当简雯在微信上看到一则招聘管家的信息后,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简雯应聘了管家职位,并遇见了未来的雇主钱志敏(化名zhangyadi)并最终应聘成功。
根据网络上披露的信息来看,实际上钱志敏(绰号花花)的身份是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控人。钱志敏在中国大陆通过前述公司进行非法集资,之后卷款跑路(应该是把资金换成了比特币),最终定居在英国,但是因为身体多病、语言不同等原因,其在英国雇佣了简雯。
之后简雯确实过上了“神仙般”的日子:豪宅、豪车、珠宝等等应有尽有,但最终因为其(或是帮助钱志敏)购买一处豪宅时因为不能证明购房资金的合法来源,被英国的警方盯上。之后具体的细节刘律就不写了,最终的结果是钱志敏感受到了法律风险而潜逃,简雯被英国法庭判决洗钱罪名成立,最终的量刑要到下个月出来。
02 关于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英国这个新闻出来前,刘律确实没有留意过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格锐公司”)任何情况,前十年甚至前三、四年都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年份,蓝天格锐公司在2017年暴雷可能就不那么引人注目了。
我们查询了蓝天格锐公司的基本信息,其目前竟然仍是存续状态,不过已经上了各种黑名单了。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网上公开的有关蓝天格锐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判决共有12个,判决法院有河南罗山县法院、河南滑县法院、绍兴市上虞区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浙江新昌县法院、上海崇明区法院、吉林公主岭市法院等等。其中比较有意思的是,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判决的万某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17)吉0204刑初338号)中,蓝天格锐公司还作为证人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万某某在其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共计投资180余万元。
现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基本上都是蓝天格锐基层业务员被判刑,很少有公司中高层领导被判刑的文书,也无法准确地知道蓝天格锐公司非法资金的金额有多大。不过有一种可能就是在2017年钱志敏跑路时购买的比特币在2023年英国洗钱犯罪案发时有了大幅的升值。
03 中国投资人维权的可能性
根据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的消息,本案中扣押的6.1万枚比特币究竟该如何处理,英国皇家检察署已向法院提起了追偿程序,一旦这些资产没有权利人主张权利(类似于中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则可能会被英国没收,按照英国的相关规定,一半归英国内政部,一半归英国警方(类似于公安办案经费?)。
所以,在中国的蓝天格锐公司非法集资案受害人的发声特别重要,需要让英国政府、司法机关、执法机构了解到被扣押的6.1万枚比特币中有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
那么,身在中国的蓝天格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具体该如何维权?刘律师在法律层面想到的有两点:
一是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和英国同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成员(中国于2007年加入)。在FATF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2003)”的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nd extradition一章,Recommendation 36条中明确建议:“Countries should rapidly, constructively and effectively provide the widest possible range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relation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investigations, prosecutions, and related proceedings. In particular, countries should:...
c) Not refuse to execute a request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n the sole ground that the offence is also considered to involve fiscal matters.
d) Not refuse to execute a request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n the grounds that laws requir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maintain secrecy or confidenti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