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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行业为什么要重视《反洗钱法》首次大修?
来源:邵诗巍律师
《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8个年头。从国际背景来看,洗钱活动日益猖獗,跨国洗钱活动也愈发频繁,严重威胁着国际金融秩序和各国经济安全。从国内环境来看,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洗钱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和演变。在多方面复杂因素的推动之下,《反洗钱法》迎来了首次大修。
202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虚拟资产洗钱问题也是本次修订的重要背景之一。
根据立法计划,修订草案2025年将有望获得通过。《反洗钱法》的修订,会给Web3行业带来哪些可能的影响呢?本文以此为视角,对《修订草案》做出解读。
01 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的扩大
根据《修订草案》第60条,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参照本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该条采用了列举及兜底的方式,列举了房产中介、服务内容涉及到代管客户资产/资产账户的服务商、贵金属交易商等、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邵律师解读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是全球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007年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发布新的国际标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以下简称《FATF建议》),并以此为依据,从2014年至2022年对所有成员开展互评估,旨在综合考察成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018年至2019年,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了长达一年的评估。我国在FATF的40项建议的合规性评估中有6项不合规,其中就有3项涉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分别是: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客户尽职调查、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其他措施、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监管)。因此,本次修订弥补了关于该问题点的缺失。
《修订草案》对于具有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这是Web3从业者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这决定了《反洗钱法》是否“与我有关”的问题——即:Web3机构及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履行《反洗钱法》的义务?
我国政策将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国内的本土化应用“NFT数字藏品”也曾发布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对于Web3的金融化实践应用总体是持负面态度的。
但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Web3相关应用的认识也在逐步的提升。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12 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中罕见的大篇幅单独设立“加密资产”部分,并未使用一直以来的“虚拟货币”的说法,并提出了类似美国 SEC 相似的“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所以长期来看,Web3在国内未来的发展还有无限可能和潜力。那么,对于涉及到需要用户提供资产账户、服务中包含用户交易范畴的Web3领域的行业,邵律师认为,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
02 从“规则为本”到“风险为本”
《修订草案》中,如第21条,“根据风险状况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第28条,“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管理措施”,都是“风险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客户尽职调查” 取代 “客户身份识别”
《反洗钱法》第3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但《修订草案》第4条以“尽职调查”取代“身份识别”,第26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
第28条第2款对“洗钱管理措施”的范围做出规定:“本法所称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持续监测、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情况,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
邵律师解读
2012年的《FAFT建议》中确立了“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取代了以往规定中“规则为本”监管制度。“风险为本”的概念,简而言之,是要求反洗钱主体通过科学的评估,对不同的风险领域,采取差异化的反洗钱措施,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本次修订同样贯彻了“风险为本”的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