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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IT21法案:背景、内容与影响

2024.06.24

作者:TaxDAO-Ray

2024年5月22日,美国众议院以279比136的结果高票通过了《21世纪金融创新与科技法案》(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FIT21),该法案由共和党主导推动,旨在修改现有的证券和商品监管法规,为数字资产建立监管框架,以促进加密行业的发展。FIT21法案一旦得到正式颁布,将成为美国联邦数字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法案内容、潜在影响等方面对FIT21法案加以解读。 

1. FIT21法案的立法背景 

自比特币的创世区块被挖掘以来,加密数字资产已经存在、发展了十五年,目前正处于充满活力、日趋成熟的阶段。但不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尚未对数字资产建立全面的监管框架,而只是进行零散、片面的监管,这不仅无法为加密行业创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而且使得加密数字行业充斥着各类违法和犯罪行为,严重阻碍着加密数字行业的创新与进步。批评者认为,在美国既有的加密监管框架之下,加密数字行业的初创企业遭受着“以执法为基础的监管”,这种做法会导致相关企业转在他国开展经营活动,既不利于美国的科技创新,也不利于美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美国亟待通过立法创造一个支持创新的环境,充分发掘加密行业的未来潜力,同时避免产生Web 2.0时代少数大型科技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 

2022年9月,白宫发布了《关于负责任地开发数字资产的首个综合框架》(First-Ever Comprehensive Framework for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ssets),并敦促美国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与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制定规范数字资产的具体规则。FIT21的法律草案则可以直接追溯到2023年3月,当时由美国众议员French Hill领导的数字资产、金融技术和包容性小组委员会已经计划与众议院的农业委员会合作制定数字资产的监管框架。同年7月,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先后通过了FIT21法案,而直到2024年5月,众议院才完成了对该法案的投票流程。FIT21法案将在不久后提交参议院投票表决,并在参议院通过后,交由总统签署并正式发布。 

SAB 121(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No.121)的近期动态,也使得参众议院与加密行业对FIT21法案寄予厚望。SEC于2022年发布了SAB 121,其要求数字资产托管人将数字资产视为负债,并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以公允价值持有之。基于此,银行如果想持有数字资产,就要在账户上持有与该资产公允价值一致的现金,这一规定被认为是SEC对银行业与数字资产的过度干预,因为这实际上会将银行排除在加密行业之外。在2024年5月中上旬,也即在SEC转变对ETH现货ETF的态度之前,参众两院先行采取行动通过了推翻SAB 121的法案,但是好景不长,总统拜登在5月31日最终否决了推翻SAB 121的法案,这让参众两院和加密行业倍感失望,转而将更多的希望寄托在了有待参议院表决和总统签署的FIT121法案之上。  

2. FIT21法案内容概述 

FIT21法案由多个章节组成,每个章节都涉及数字资产监管和创新制度的不同方面,本部分将分类概述FIT21法案各章节的内容,并总结其建立起的主要监管框架。 

2.1 FIT21法案的章节内容概述 

FIT21法案的第一章名为“定义;规则制定;注册意向通知(DEFINITIONS; RULEMAKING; NOTICE OF INTENT TO REGISTER)”。这一部分定义了各种法律下的关键术语,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商品交易法》。这些定义涵盖“数字资产”“区块链”“去中心化系统”等术语,明确了该法案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主要是明确了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的数字资产。本章第202条描述了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的数字资产,将其定义为价值的可替代数字表示,同时规定了应如何分类和监管,并将其与传统证券区分开来。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如何监管数字资产的提供与销售行为。具体而言,第301条规定了数字资产的交易豁免情形,第302条规定了对某些数字资产的提供与销售行为的具体要求,第303条则要求加强对任何数字资产及其相关区块链系统的披露要求。 

第四章和第五章是对受SEC和CFTC管辖的数字资产中介机构的注册事项的规定。这里的数字资产中介机构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数字资产经纪人、数字资产交易商以及数字资产托管人。相关规定则涉及交易认证与许可等业务要求,不同注册主体的一般与特殊条件、方式和豁免等注册要求以及利益冲突规则等具体内容。 

第六章题为“创新与科技促进(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IMPROVEMENTS)”,这既是标题,也是结论,表明了该法案起草者与国会对加密技术的评判。与此相关的是,SEC将建立创新和金融技术战略中心(FinHub),CFTC则会建立LabCFTC。根据FIT21的说法,这两个中心的主要内部职能是塑造SEC和CFTC检查金融科技创新的方式、分析法规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影响等等。尽管这两个研究中心都与利益相关者接触,并为从事新兴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供有关规则和法规的信息,但鉴于FIT21的措辞,美国国会似乎并不认为它们会成为积极的监管沙盒,因为SEC和CFTC都没有在监管方面被授予具体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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