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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之玺”数藏侵权?问题没那么简单!

2023.06.19

核心提示

1.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某项客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代表其一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皇后之玺”文物作为美术作品,本身已经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因此即使“皇后之玺”构成美术作品,对其的复制行为依然不违反《著作权法》,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3.以“皇后之玺”为拍摄对象的照片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更多情况下,对“皇后之玺”的摄影翻拍可能因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仅会被认定为是“皇后之玺”原件的复制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而不构成侵权。

4.即便很难认定“皇后之玺”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针对文物的二创行为不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广大数字藏品平台针对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二次创作时,务必遵守《文物保护法》之规定,认识到文物所蕴含的特殊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所生产的NFT数字藏品不能存在恶意歪曲、篡改、恶搞文物之行为,不能将文物的二创作品用于不当用途,以免伤害大众情感,违背公序良俗。

近期我国某博物馆发布了一份公告,公告指控某数字藏品平台发售的数字藏品“皇后之玺”的行为并未获得博物馆授权,属于侵权行为。随后该数字藏品发售平台亦发表了一份公告,称对于国家文物,公众皆可欣赏和合理使用,并无需特别授权,博物馆作为国家文物的管理者,无权禁止或随意限制公众对于文物的合理使用,故数字藏品平台以“皇后之玺”为原型开发数字藏品并不构成侵权。该事件引起了数字藏品领域的热烈讨论。今天飒姐团队就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梳理,简要指明文物、以文物为原型的摄影、绘画、3D建模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问题。

“皇后之玺”数藏侵权?问题没那么简单!


应明确区分文物、以文物原型的摄影、绘画、3D建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


在讨论著作权保护问题时,广大民众很可能对于文物、以文物为原型的摄影、绘画、3D建模成果等客体认知不清,导致对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认知模糊复杂,而上述客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绝不能混为一谈。

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其已经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为文物的“皇后之玺”毫无疑问具有独创性,其篆刻、外观设计也凝聚了古人的智力成果,毫无疑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问题在于“皇后之玺”是西汉玉器,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西汉至今已千年有余,“皇后之玺”当然早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皇后之玺”数藏侵权?问题没那么简单!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文物局《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关于馆藏资源著作权的规定,也以文物自身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拥有对其处置权为前提。故博物馆主张数字藏品平台侵犯“皇后之玺”的著作权,显然于法无据。

“皇后之玺”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以“皇后之玺”为对象的摄影、绘画作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已对此做出规定,即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但问题在于,《著作权法》保护上述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的二次创作所产生的客体的前提是上述客体构成“作品”。换言之,如果以文物作为原型的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产生的客体因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不构成作品,则依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以“皇后之玺”作为原型的摄影、3D建模是否具有独创性就称为问题的关键。实际上,目前学界及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单纯的以文物为对象的摄影及3D建模并不具备独创性,仅能看作是原文物的复制件,无法成为独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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