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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丨中国涉虚拟货币传销类案件大盘点

2023.06.10

一、引言

近年随着各类虚拟货币的暴涨,尤其是一个个实打实的千倍币万倍币出现,投资者看得心浮气躁的同时,犯罪分子也闻风而来,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产生了各类相关刑事犯罪活动。其中主要的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泛滥,也导致了区块链行业经营者常产生对刑事风险的担忧,担心自己的经营模式是否也有涉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风险。为了明确此类案件的重点问题,本文根据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裁判文书对该类案件进行了梳理,并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律师同行及区块链产业从业者参考。

检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日期:2023年5月30日

关键词:“虚拟货币”、“刑事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次检索,共检索到842篇文书。其中基层法院622篇,中级法院212篇,高级法院8篇。案件判决主要集中在2018年到2020年,三年共计594件,是该类案件爆发的一个明显的时间高峰。

二、虚拟货币传销类犯罪的重点问题和相关案例

(一)什么是刑法上的传销行为?

法律禁止的传销行为并非只有刑法意义上的,同时还有行政法意义上的。

在行政法中,根据《禁止传销条例》[1]规定,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之一,就属于传销行为:①对拉人头行为支付报酬非法牟利;②通过收取加入资格费用非法牟利;③以下线业绩计算上线报酬非法牟利。如果单纯存在《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行为,可能将受到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但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而在刑法中,因为传销行为将导致更严重的结果,所以需要的条件也相较于《禁止传销条例》严格得多,不仅要求收取加入资格费用、对发展下线付酬同时存在,还对层级和人数有数量要求,同时,经营产品是否真实存在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2]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①行为具有“入门费”、“拉人头计酬”、“设置层级”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获得会员资格必须缴纳费用,成为会员之后可以发展其他下线并以发展下线人数;

②组织形成三层以上层级,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

③计酬和返利是以被发展的人数作为依据,该条件是传销犯罪的核心条件,也是区别行政法传销和刑法传销的关键条件;

④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价格严重超出其真实价值。

为了更方便读者直观了解,笔者在此制作了一个对比表格供读者参考:bcKZwSoqUIk4qSiGvZ7umuJUhGBdh94UOlmMt56u.png(二)如何判断虚拟货币及相关服务是否虚假?

  1. 非真实商品类虚拟货币传销活动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概念核心在于有限的开采总量保证了其相应的稀缺性、去中心化特性和良好的流通性等等。然而,在涉及传销犯罪的虚拟货币项目中,犯罪者往往没有使用其宣称的区块链技术或者其向外出售的虚拟货币并不存在。

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例就是曾在国内出现的山寨达世币传销案(杜玲、陈淑荣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2016)苏03刑终154号):

关注虚拟货币比较早的读者可能了解一款叫做达世币的虚拟货币,一开始叫做暗黑币,2014年诞生,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发力,2014年4月的价格是0.88美元,5月价格突破了14.5美元,2017年底曾到过1462美元的高价。上千倍的暴涨,不得不令人惊叹。

达世币的暴涨让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也有了想法,2014年,香港人刘某、杜某共同开始着手建立一个“暗黑币”的“官方网站”和网络平台,借助已经暴涨了的暗黑币的名声大肆宣传,用出售暗黑币作为幌子发展下线,收取门槛费非法牟利。真正的暗黑币开采总量共计2200万个左右,而刘某、杜某向会员发放的“暗黑币”已经超过一亿个,甚至比预计的开采总量高出四倍。直至案发前,其建立的公司每天入账资金达到两三千万元,总涉案金额近15亿元。

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杜某等人经营的暗黑币与国际上真正的虚拟货币暗黑币实际没有关系为重点裁判理由,对其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名震一时,横扫中国南部的山寨暗黑币也终于告一段落。

虽然真正的暗黑币在此后又达到了自己新的高峰,但为了避开“李鬼”的风头,也在2015年正式改名为“达世币”。

  1. 非真实服务类虚拟货币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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