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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 要当心这三种情形
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有一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类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总结,但是这个文章太过于学理化,需要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尤其是刑法学基础的同学才能畅读,这些法律专业术语极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行业壁垒,将很多读者拒之门外。
本篇文章曼昆律所刘正要律师将会从法律从业者之外的视角对《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虚拟货币在刑事犯罪中不同类型的支付结算类的帮助作用,以及行为人将会被如何定罪。
01 虚拟货币涉刑案件越来越多
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指利用虚拟货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财物转移的帮助行为。为什么要把支付结算类的帮助行为单独拿出来讲?甚至是“两高一部”专门对其出具司法解释类的规定呢?
主要原因就是近些年电信诈骗数量激增,电诈资金的转移方式关系到公检法机关帮受害人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大小。
前些年“断卡行动”的目的之一便是尽可能切断实施诈骗的人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的可能性,相关罪名数量飙升便是这一行动的产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案发数量急剧增加。
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其中和虚拟货币有关的内容是第11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有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等转换财物、套现。”
由于虚拟货币独特的匿名性特征,在《意见(二)》实施过程中,一些弊端开始显现:在虚拟货币类支付结算案件中,支付结算的时间较为灵活,可能是诈骗过程中也可能是诈骗结束后;判定行为人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明知”程度较难,由此可能造成评价行为人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可能是诈骗罪,也可能是帮信罪、也可能是掩隐罪,从而影响到刑法的精准适用(实质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一文根据电信诈骗与诈骗得手后财物的转移过程的不同节点,以及提供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的人主观明知等因素,提出了界定不同罪名的方法。
02 同样用虚拟货币,罪名大不同
帮信罪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掩隐罪最高是7年有期徒刑。
在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类刑事案件中,提供帮助之人的参与程度不同决定了他涉嫌的罪名有着天壤之别。
(一)事前有通谋,构成诈骗罪或掩隐罪
通谋,简单来说就是有出谋划策、意思联络的行为。张三打算实施电信诈骗,李四不仅知道此事,还为张三出主意并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帮助。
如何评价李四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要看李四介入张三诈骗行为的时间点,如果是张三诈骗既遂之前(受害人把财物转出之前),那李四是涉嫌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张三既遂之后(受害人把财物转出之后),李四涉嫌构罪掩隐罪。
(二)无通谋,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
如果李四是知道张三在实施网络诈骗,但仍未其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但是刘律师认为这个结论过于急率,因为片面共犯问题在理论上乃至实务中仍有争议。
(三)无通谋,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构成帮信罪
如果李四只是知道张三在进行网络犯罪(不知道是否为电信诈骗),而为张三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涉嫌构成帮信罪。
03 哪种情况是掩隐罪?
掩隐罪的基本含义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所以,只有当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中,犯罪所得明确的时候,才可能构成掩隐罪。
犯罪所得明确,是指犯罪所得具有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犯罪所得首先必须是财物,具有流通性、财产属性的特征;
其次必须是由犯罪行为获得,具有刑法上的不正当性(民事违约、行政违法等获得财物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所得);
最后犯罪所得的财物必须是一个确定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