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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推广虚拟货币交易所返佣赚了200万?

2023.12.20

来源:刘红林律师

01 也就赚了200万?

2023年12月12日,币安CEO Richard Teng和联合创始人何一联合举办中文AMA。活动中,何一分享了一则见闻,引发了众多听众的关注。她关注到一名曾经对前途未来深感迷茫的大学毕业生,在何一的建议下做了币安的返佣,几年过去,“也就赚了200万元”。

尽管何一对此的评价略带调侃,但“也就”一语,也暗含这种靠帮虚拟货币交易所推荐用户赚取佣金的收益相当可观。这让不少币圈的朋友开始心动,纷纷表示自己可以“也就”一下。那么问题来了,通过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推荐用户赚取佣金,是否暗含法律风险?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防范?我的经验是尽量在项目方或者社区的官方推特上去点击链接和下载,电报群说实话我觉得已经很不安全了,就在近一周的时间,我身边已经有两个币圈的朋友因为点击下载了群内的某链接资产丢失的悲惨故事发生。当然推特账户也有骗子,同样的社区你会发现有很多的同名账户。而这也是下面这种诈骗套路常用的。

02 推广返佣是否合法?

利用佣金激励用户邀请社交圈注册成为新用户,是一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下常见的营销模式,它能够快速扩大用户规模、提高销售转化的效率。在这一模式下,用户扮演了“顾客”和“代理”的双重角色。通过这一模式,平台得以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用户也得以赚取相应的佣金,可谓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对于推广返佣本身而言,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并不应当给予绝对否定。对于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推广返佣本身所针对的项目予以区分。本文按照推广返佣具体针对的项目类型分为三类:

  1. 一般商业项目推广返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从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禁止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做法,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本身也在商业活动中有较多应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商业活动中,正如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间人通过推广拉新的方式在商业活动中赚取佣金的,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且需要如实入账,否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此同时,作为帮助推广收取佣金的个人而言,经营者有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否则将涉嫌偷税漏税,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追缴和处罚。

在推广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其手段和方式,推广返佣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激励中间人推广,而不是为了下线,如果其进行推广的手段只侧重于找新的代理,达到“一传十,十传百”的营销目标,而忽略了最重要的产品或服务本身,这种“拉人头”模式的推广就会逐步演变为传销,从而构成违法犯罪。

  1. 帮境外不法平台推广返佣

在一些境外不法网站,如涉赌平台的案件中,有一类人员,既非平台的组织者,也不担任平台网站的代理,但是会通过推广的方式为平台发展会员,从平台获取相应的返佣。这类网络平台通常会将自己包装成各种名目或形式,如常见的棋牌或捕鱼类游戏。用户如果希望通过推广这类涉赌平台赚取佣金的,囿于其平台本身的违法违规性质,其推广返佣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具体而言,需要区分用户对该平台及其从事业务违法性的认识充分性。

如果用户明知该平台涉嫌赌博犯罪,仍然对其进行推广从而赚取佣金的,将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的共犯。在赵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赵某明知涉案平台为赌博网站,仍然通过发送二维码引导下载的方式推广该网站,并从中赚取佣金206019.77元,最终获刑三年,缓刑五年[1];

如果用户在推广过程中对该平台是否涉赌从而构成违法犯罪的的认识充分性不足,但在推广后接到有关投诉、意见、反馈称该平台涉赌而不采取措施的,其主观仍然是明知,则应当认为其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孙某某、重庆隆某科技公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被告单位与多家空壳公司合作,对某捕鱼游戏进行推广,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主管人员,其他被告徐某、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玩家投诉举报游戏可能涉赌后,未履行公司管理人员职责停止推广,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被告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

  1. 虚拟币交易所拉新推广返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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